【法规名称】军事审判注意事项(台湾)
【法规类别】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
【主 题】军事、 司法行政
【正 文】军事审判注意事项
一 (审判长之职权)审判长对于军事法庭之关闭及进行审理案件有指挥之权,军事法庭
开庭时审判长有维持秩序之权。;
二 (制服)军法人员出庭执行职务时应着制服。
三 (审判时所用语言)军事法庭为审判时应用中华民国语言。被告及证人鉴定人等如有
不通中华民国语言者,由通译传译之。
四 (受命审判官之指定及其职权)行合议审判之案件为准备起见,得就参加审判之军事
审判官指定一员为受命审判官,于审判期日前讯问被告及搜集调查证据。
五 (公判庭之组织)审判期日应由审判长、审判官、军事检察官及书记官出庭。
六 (被告及辩护人之出庭)审判期日除有特别规定外,被告不到庭者,不得审判。军事
审判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所定之案件无辩护人到庭者,不得审判。
七 (期日审判秩序)审判期日进行审问秩序如下:㈠ 点呼被告入庭。㈡ 书记官朗读案
由。㈢ 审判长依军事审判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讯问被告后,请军
事检察官陈述起诉 意旨
,继调查本案事实后,命被告辩认证据或对质。㈣ 卷宗内之笔录及其他文书可
为证据者,应向被告宣读,如被告不解其意者,应告
以要旨。㈤ 讯问证人或鉴定人 ,应分别命具结宣誓,在具结宣誓前,应告以具
结宣誓之义务
及伪证之处罚。㈥ 参 与审判之陪席审判官得于告知审判长后,讯问被告或证人
、鉴定人。
八 (调查证据毕辩论之次序)调查证据完毕命开始辩论。其次序如下:㈠ 请军事检察
官论告。(军事检察官起立论告)㈡ 谕知被告答辩。㈢ 请辩护人为被告辩护。㈣
讯问被告有无最后陈述。㈤ 宣告辩论终结。
九 (评议之主席、发言顺序及评议之决定)案件于辩论终结后,由审判长、审判官即开
裁判评议,以审判长为主席。阶低者先发言,阶同以资浅者先发言,阶资均同者, 以年少者为先,递推至审判长为止,以过半数之意见决定之,必要时并得投票决定 ,由阶资低者检票。裁判之评议有军官参与审判时,由军官依前项规定先发言。关 于金额如意见分三说以上各不达过半数时,以最多额之意见顺次算入次多额之意见 ,至达过半数为止。关于刑事如意见分三说以上各不达半数时,以最不利于被告之 意见顺次算入不利于被告之意见,至达过数为止。
十 (判决之拟定、签名盖章及核定)评议完毕承办审判官即拟判决送由审判长、审判官 签名盖章后,呈请核定。